省质监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推动钢铁水泥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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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2日 来源:产品质量监督一处 点击:次 |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推进结构性改革、推动转型升级脱困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质检监[2016]193号)等有关要求,省质监局做出工作部署,要求全省各级质监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推动钢铁、水泥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推出的主要措施有:一是开展获证企业监督检查,严格问题企业处理。重点检查全省热轧钢筋、含炼钢工序的轴承钢材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产能和产品质量状况,对不具备必要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且整改复查不合格、存在违规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或撤销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企业,报请地方政府予以关停。二是严把生产许可审批,严控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对于不符合国务院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要求的钢铁生产项目、企业,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和审批;自2017年1月1日起,3年内原则上暂停受理新增热轧钢筋、包含炼钢项目的轴承钢企业和项目的生产许可申请。三是优化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程序,支持钢铁水泥企业重组。对因收购、兼并、重组等原因需办理生产许可变更的钢铁、水泥生产企业,如果生产地址未迁移、生产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能未增加的,在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免于实地核查;企业办证产品在6个月内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的,免于产品检验,支持兼并重组尽快办理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同时,对因实施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不能及时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满前逐级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总局批准后可以延期1年提出换证申请;对已停产,因技术改造、兼并重组无法在2016年底前恢复生产的,在相关改造和手续完成之前可暂不注销生产许可证;对落实地方政府“错峰生产”要求全面停产的企业,可不公示停产信息,暂不注销生产许可证。四是发挥标准约束和引导作用,助推化解过剩产能。严格实施国家有关标准,根据我省钢铁行业能耗、排放、质量等标准实施情况,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强化标准研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出台严于国家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提供依据,促进全省钢铁行业转型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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